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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型基建项目和 非大宗物资采购的暂行规定

关于小型基建项目和

非大宗物资采购的暂行规定

苏财院〔2015〕78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小型基建项目和非大宗物资采购,简化工作程序,提高采购效率,根据相关规定和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招标及物资采购必须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确保优质、价廉、物美、实用的原则。

第三条 这里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

第四条 这里所指的小型基建(维修、绿化)是指单项金额在5万元以下(不含),非大宗物资采购是指批量1万元(不含)以下、单个5千元(不含)以下的物资和设备(列入固定资产登记的除外)。

第五条 小型基建和非大宗物资采购一般可采用以下方式: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也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具体方式由立项部门或实施部门负责人根据项目情况确定。

第六条 邀请招标原则上应邀请曾在学校从事过类似项目并有良好信誉的单位或在社会上有良好信誉的单位,数量不得少于3家。

第七条 竞争性谈判适用于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或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数量不得少于3家。

第八条 单一来源采购一般适用于: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

第九条 询价采购适用于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采购。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或由采购小组现场询价并填写市场询价单。

第十条 非大宗物资采购由项目立项部门组织实施。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文件《关于在省级预算单位实行网上商城采购的通知》,对纳入网上商城采购目录,单项或同批预算20万元以下的货物,实行网上商城直接采购。若网上商城采购确实不能满足需求的,经校长批准可按相关规定另行采购。对于同品牌型号商品,通过其他采购方式价格更低或服务更优的,采购人可另行组织采购,但报销时须将网上商城相关信息截图作为证明材料。省级规定批量集中采购的品目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立项部门事前应充分进行市场调研咨询,了解掌握有关供货商的品牌、质量、价格和信誉以及项目的方案和有关要求等情况,如果是多种品牌要摸清不同品牌之间的差价,以供招标定标决策参考。

第十二条 小型基建项目一般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审计处审核造价,后勤管理处或立项部门组织实施。非大宗物资采购由部门3人以上集体采购,总支纪检委员监督,也可邀请院监察处派人监督。

第十三条 验收由项目实施部门负责组织,使用部门参加,可邀请院监察、审计、后勤和国资部门参加。

第十四条 续购程序

在一年内再次购买以前经公开招标确定的同一供货商的、且确认该物品价格质量和市场行情基本不变的同一物品,可经审批后采用续标。

第十五条 单一货源(指定品牌)采购程序

采购独家经营的特定物品等单一货源采购,可经审批后采用议标进行,填写《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非公开招标申请表》。采购使用部门应将产品的品牌、质量、价格和信誉等市场调研咨询情况及议标原因向有关领导汇报后,组成议标工作组,拟定议标方案,确定议标结果。

第十六条 急购物品采购程序

急购物品是指未列入计划或确因情况紧急必须在一周内购回的物品。使用部门确需急购物品时,应首先填写《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非公开招标申请表》,审批程序同“单一货源(指定品牌)采购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所有项目必须由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并报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涉及水、电、气、消防、墙体结构改造的必须报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在采购活动中,招标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十条  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的项目而不招标,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造成经济损失者,应追究部门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在招标采购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密、索贿受贿的工作人员,学校将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