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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财院〔2019〕8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使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了资产划转和产权登记手续,并已划转到相关部门直接或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能够给学校带来经济利益或潜在利益的资产;以及学校各部门在完成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工作的前提下,虽未进行产权划转和登记但在进行有偿服务的资产。

第三条 学校对委托经营资产视同经营性资产进行管理。委托经营资产是指学校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和保障师生员工生活前提下,由学校授权相关部门经营、并为学校创造效益的资产,其产权属学校。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以社会效益为基础,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实现学校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改善办学条件为宗旨,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 学校经营性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利用学校资产从事经营或有偿服务活动。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行使经营性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对学校各类经营性资产实施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政策、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推动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2、负责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及学校其它经营性资产的产权界定、登记、统计、评估、检查、学校收益的催缴等产权管理工作,明晰学校内部产权关系;

3、归口统计和汇总经营性资产的相关数据,对经营性资产进行绩效考核;

4、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5、其他涉及学校经营性资产的相关事务。

第三章经营性资产和委托经营资产管理的内容

第七条学校经营性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1、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

2、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3、无形资产是指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等

4、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或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或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八条 经营性资产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经营性资产的使用、处置、保值增值、考核与评价、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等。

第四章经营性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九条 学校各部门要根据《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苏财院〔2019〕40号)的要求,认真做好经营性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资产管理制度,设置管理台帐和卡片,进行明细核算,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

第十条 相关部门要对所占有、使用的经营性资产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各部门资产清查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学校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相关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应尽快使其发挥作用或申请调剂处置。

第十二条 经营性资产使用是指相关部门自用经营、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

1、自用经营是指学校委托部门利用国有资产经营行为

2、对外投资是指用国有资产对其他单位(含所属独立核算的二级企业)进行投资,获取收益的一种资产使用行为,包括与其他单位联营;

  3、出租出借是指对其他单位出租出借本单位资产,收取租金或占用费的资产使用行为。

第十三条 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科学论证,民主决策。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财务处及审计处等相关部门参与论证。

第十四条 申请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应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申请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提供如下材料

1、对外投资事项的书面申请;

2、对外投资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3、立项批复材料;

4、拟合作方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5、与拟合作方签订的合作意向书、协议草案或合同草案;

6、其它材料。

(二)申请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1、出租、出借事项的书面申请;

 2、立项批复材料;

3、出租出借方的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4、其它材料。

第十五条 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利用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经营性资产应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1、凡一次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事项,由资产所属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2、凡一次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事项, 经国有资产领导小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党委会)批准立项后执行

第十六条  经批准后,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需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程序;经营性资产出租出借原则上应公开招租,非公开招租的需要在立项批复中说明

第十七条 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按照预算管理及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经营性资产报废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实施。

第五章 经营性资产的年度目标考核

第十九条 每年年初,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各部门经营性资产下达年度考核目标,其中校办企业应根据去年的经营完成情况,向财务处预报本年度的经营目标,根据校办企业的财务报表,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共同核准其经营目标并报学校审批。校办企业经营目标主要包括:保值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净利润、上缴利润等,在核定相关经营目标后,分管校领导与校办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

第二十条 每年年末,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各部门经营性资产年度经营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结合校办企业目标责任书进行奖惩。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为经营性资产监督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学校经营性资产的监管工作,制定监管方案和年度监管计划

2、负责对需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经营性资产行为进行审核;

3、负责对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4、负责所监管企业及负责人的考核工作;

5、审议经营性资产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经营性资产监督应当坚持经营性资产使用部门内部监督与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切实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部门或个人在经营性资产管理、使用、处置及收入管理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规定,如有违反,造成国有资产损失,除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收缴其违法违规所得外,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