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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货物、工程和服务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苏财院〔2013〕17号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货物、工程和服务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为规范学院的采购行为,提高办学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苏省招投标条例》及其他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办法所称的采购是指学院使用财政性资金、代收学生资金、金融机构贷款、社会机构、企业或个人捐助资金、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以合同方式或非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

(一)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

1、图书、教材、成批订阅的报纸、期刊杂志;

2、学生校服、公寓用品及其他学习用品;

3、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办公设备;

4、实验、实训耗材;

5、各类教学软件、管理软件

6、文印室耗材、医务科医疗药品、医疗器材;

7、水电维修材料、电器元件、保温防寒材料、其他维修材料;

8、保洁用品、劳动防护用品;

9、其他;

(二)工程,是指建设工程、校园绿化工程、水、电、汽安装,包括:

1、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2、供水、供电、供气和路灯照明的安装工程;

3、绿化景点、景观的新建、改建、扩建、苗木补载、补种、搬迁移除等;

4、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单独采购的重要设备,材料等;

(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之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

1、物业管理;

2、校园保安;

3、校园卫生保洁;

4、绿化养护

5、垃圾转运;

6、集体包车、参观旅游、会议服务;

7、其他服务;

第二条项目预算纳入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办法的规定,报政府集中采购中心集中采购;项目预算未纳入政府采购的,学院自行组织集中采购。

第三条工程项目金额达人民币五千元以上(含五千元)的,实行集中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除办公用品购置、邮电通讯服务等之外,不论采购金额大小均实行集中采购。

第四条学院自行组织集中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和公正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集中采购。

第五条参与学院集中采购的供应商以具有下列条件:

(一)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持有营业执照;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

(五)参与我院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通常情况下具有满足采购项目特殊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院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工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有下列人员组成:

组长:刘芳

副组长:蒋超五戴光顺程淮中

成员:监察室审计处后勤管理处财务处教务处的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采购管理办公室,采购管理办公室作为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能机构,在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采购工作,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办公室设主任一人,后勤管理处处长兼任。

第八条采购管理办公室下设两个工作小组,实行双组长负责制。

(一)工程采购小组:小组由组长、采购项目责任人和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组长两人,分别有审计处和后勤管理处副处长担任,小组成员不得少于五人。

(二)货物和服务采购小组:小组由组长、采购项目责任人和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组长两人,分别有监察室副主任和后勤管理处副处长担任,小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第九条工作职责

(一)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审核、审查学院采购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领导学院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工作;

2、审核和批准采购金额在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的重大采购项目的采购方案;

3、审定招标采购项目中标人;

4、组织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采购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

1、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起草学院采购管理制度,贯彻落实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各项决定。

2、组织学院的各项采购,领导工程采购小组、货物和服务采购小组依法进行采购工作。

3、审核采购方案、决定采购小组成员;

4、负责建立学院评标专家成员库,组织学院的招投标活动,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拟定、发布和发售、资格审查、受标、评标、公示进行监督和管理,签发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

5、配合监察室处理招投标活动中产生的质疑、投诉、举报和招投标纠纷;认定和查处招投标活动中发生的违纪行为;

6、负责采购资料的整理、归档和保管;

(三)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小组工作职责

1、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和采购管理办公室的各项决定,组织集中采购;

2、负责拟定和上报采购方案;

3、按照采购方案,组织招标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起草,受理报名、资格审查、主持开标、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解决招标过程中发生的问题;

4、按照采购方案,组织非招标采购项目的询价,谈判等;

5、依据审计规定,配合审计处做好采购限价、工程量清单或工程造价的审计;

6、负责采购合同的拟定、报审;

7、收集和整理采购资料,上交采购管理办公室归档,集中保管;

第三章采购方式

第十条学院自行组织的集中采购应当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协议单位供货;

第十一条公开招标是学院集中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一)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达五万元的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二)货物和服务批量采购金额达两万元、单件或单套采购金额达三万元的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三)采购规模不达上述标准的,可采用招标采购方式之外的方式采购;

第十二条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的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达公开招标标准采购项目,经批准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一)因技术复杂或特殊专业要求,仅有少数供应商或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采购项目;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所需费用占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等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采购项目;

(三)受自然资源或环境限制的工程建设;

第十四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达公开招标标准采购项目,经批准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公开招标后没有投标人投标或没有合格标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在时间上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

(四)事先不能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达公开招标标准采购项目,经批准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从供应商处添购,而且添购总额不超过原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十六条规格、标准统一、供应充足且价格稳定的,达公开招标标准采购项目,经批准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七条在协议供货范围内的,规格、标准统一、价格稳定的,达公开招标标准采购项目,经批准可采用协议单位供货的方式采购;

第四章采购程序

第十八条立项部门根据年度经费预算编写立项报告,按审批程序报批。

(一)采购项目的立项部门,是指项目完成后对形成的资产或服务拥有实际的使用权或管理权或者按部门职责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

(二)立项报告一般应载明以下内容:

1、项目名称;

2、立项理由;

3、数量、技术规格;

4、预算金额与来源;

5、完成期限;

6、立项时间(批准日期);

7、立项部门名称;

(三)立项报告内容不完整的不予批准立项;

第十九条采购管理办公室接到立项报告后,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方案制定。

(一)采购方案一般应载明以下内容:

1、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

2、采购金额及其来源;

3、采购小组成员;

(二)重大项目采购方案应报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第二十条遵照集中采购原则和采购方案,采购小组集体履行采购职责,按规范的程序完成集中采购工作。

第二十一条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

(一)发布招标公告;

(二)采取资格预审的,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制作资格预审文件,组织资格预审;

(三)制作招标文件;

(四)接受投标报名;

(五)发送、发售或者发布招标文件;

(六)接受投标文件;

(六)开标、评标、定标;

(七)签订合同;

第二十二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

(一)选择合格的供应商,选择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

(二)发送投标邀请书;

(三)制作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四)发送、发售或者发布招标文件;

(五)接受投标文件;

(六)开标、评标、定标;

(七)签订合同;

第二十三条使用国有资金、国家金融机构贷款、外国政府和国际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兴建的建设工程,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并达到以下标准的,学院不应自行组织招投标,应当按照有关方面规定进入淮安市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两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各单项合同估算低于上述标准的,但项目总投资在三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二十四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小组成员和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1、采购人名称;

2、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资金来源;

3、谈判程序;

4、谈判内容(价格、质量、服务等)

5、评定成交的标准

6、合同条款;

7、时间、地点;

(三)选择合格的谈判供应商,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选择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

(四)组织谈判;

(五)推荐或确定成交商;

(六)签订合同;

第二十五条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的:

(一)采购小组组织商谈价格和质量;

(二)签订合同或直接供应;

第二十六条询价采购的: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小组成员和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选择合格的询价供应商,并向其询价,选择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

(三)记录询价结果

(四)推荐或确定成交商;

(五)签订合同或直接供应;

第二十七条采用协议单位供货方式采购的:

(一)确定协议供应的目录;

(二)选择协议单位;

(三)签订协议;

第五章招标和投标

第二十八条招标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送投标邀请书,实行资格预审的还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或者资格预审公告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资金来源;

(三)交付地点和时间;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或者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日期;

(七)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发布在学院的对外信息网络上或者是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媒体上,公告有效期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自发布之日起至截止日止。

第二十九条实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制定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格预审邀请书;

(二)申请人须知;

(三)资格要求;

(四)业绩要求;

(五)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

(六)审查结果的通知方式;

第三十条采购小组应当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公告;

(二)投标人须知;

(三)投标文件格式;

(四)技术规格、参数及其他要求;

(五)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三十一条采取资格预审的,应按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审查标准和方法审查,预审后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应当重新进行资格预审。

第三十二条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地点和时间发售,发售的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加盖印章。发售期不少于五天;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合理时间,自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一般不少于五天。

第三十三条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投标有效期,有效期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至合同签订,一般不多于三十天。

第三十四条招标工程需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招标货物需要划分标包的,应当合理划分标包,确定各标包的交货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技术上紧密联系的,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或成套货物不得分割标段或者标包。

第三十五条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要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各项技术标准不得要求或表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设计、原产地或者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拆迁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确需引用某一生产者技术标准的应加注“或相当于”。

第三十六条采购招标可以采用带标底招标和限价招标,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均有审计处负责编制和设定。标的必须保密,但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应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三十七条需要投标人对项目现场进行勘察的,招标文件中应明确组织潜在投标人勘察现场的时间和方式,不容许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三十八条对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中提出的疑问、负责招标联系的人员一律通过电子网络给予解答,同时将解答通过电子网络发送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将解答打印成书面材料,存档备查。在投标截止日前对招标文件所做的修改,负责招标联系的人员也一律通过电子网络发送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第三十九条采购招标应当收取投标保证金,并在招标文件中注明收取金额和收取方式。

(一)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金额的百分之十,最高不得超过二十万元;

(二)可以用现金、银行汇票、现金支票、储蓄存单等形式于开标前交至学院财务处。

(三)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不短于投标有效期,任何人不得挪用,投标人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一概不退。

第四十条制作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不得收费;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需要发售的应当发售,根据招标单项合同估算金额的大小、文件编制的难易程度、印刷张数的多寡,每份文件按下列标准收取:

(一)金额在伍万元以下(含五万元)的售50元/份;

(二)标金额在伍万元以上(不含五万元)十万元以下(含十万元)的,编制较为复杂,售100元/份;

(三)金额在十万元以上(不含十万元)三十万元以下(含三十万元)的,编制复杂,售200元/份;

(四)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不含三十万元)八十万元以下(含八十万元)的,编制复杂,印刷张数较多,售300元/份;

(五)金额在八十万元以上(不含八十万元)两百万元以下(含两百万元)的,编制难度大,印刷张数多,售400/份;

(六)文件发售收取的费用主要限于补偿印刷、通讯、邮寄和开标、评标的成本支出,不以盈利为目的。由财务处统一收取,开具收款收据,列收列支。

第四十一条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招标:

(一)至投标截止,提交投标文件不满三个的;

(二)开标后经评定,合格标不满三个的;

第四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装订、密封,在有效时间内提交。

第四十三条学院自行组织的采购招标,一律不接收联合体投标。接受投标报名、接受投标文件、接受资格预审申请书、接受投标样品,发售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均要进行登记,接收人、领受人和发售人签名,归档保管。

第四十四条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第六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五条学院有权组织的招投标项目,开标、评标由采购小组组织,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和地点,以开标会议的形式进行。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不得开标。

第四十六条开标会议的一般程序:

(一)会议签到;

(二)会议主持人简要汇报本次招标情况,宣布会议开始;

(三)会议主持人介绍参会人员,但在开标结果未确定前不宜介绍评委成员;

(四)采购项目责任人代表立项部门简要介绍项目概况;

(五)宣布会议纪律和竞标须知;

(六)招标监督人检查竞标人投标保证金缴存凭据;

(七)招标监督人和竞标人代表共同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八)开标、唱标、填写报价报告;

(九)评委推荐评标组长,进行评标;

(十)评标组长向竞标人介绍评标情况;

(十一)宣布评标结果和定标原则,申明竞标人权利;

(十二)招标监督人发表意见;

(十三)宣布会议结束;

第四十七条开标会议应有记录人员,记录开标过程,存档备查,开标记录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名称;

(二)开标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开标的人员;

(四)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五)投标人名称和报价;

(六)设有标底或者最高限价的招标项目的标底或最高限价;

(七)其他重要情况;

第四十八条评标办法为两种:

(一)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二)综合评估法;

第四十九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就是对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符合性、实施方案的规范性、可行性,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企业成本的答辩进行鉴定、评定和确认,在此基础上评审确定最低投标价。建议符合下列条件的采购项目招标,可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

(一)工程:招标金额在15万元以下,施工内容简单,技术标准通用、不复杂、学院无特殊要求,工期少于30天的修缮、改造、装饰、安装工程;

(二)货物:招标金额在10万元以下,技术标准、性能标准通用、不复杂、学院无特殊要求,售后服务规范统一,不需安装或者仅需在现场进行必要组装的货物;

(三)服务:招标金额在5万元以下,项目单一,服务标准和质量标准通用、学院无特殊要求,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服务;

第五十条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是以计分的方式对投标报价、实施方案的各项措施、目标、质量和服务的保障、业绩等进行评审,生成评标标底价或基准价,计算投标得分。评分标准为:

(一)工程:

1、投标报价60%—80%;

2、工程质量5%—15%;

3、施工工期3%—10%;

4、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5%—15%;

5、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3%—10%

6、各种评比奖项不记得分

(二)货物:

1、投标报价40%—80%;

2、技术指标20%—30%;

3、交付使用期5%—10%;

4、质保售后服务5%—15%;

5、投标人业绩3%—5%;

(三)服务:

1、投标报价50%—70%;

2、组织设计(服务方案)10%—20%;

3、质保及优惠措施10%—15%;

4、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3%—5%;

(四)投标报价得分经计算确定:

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得分最高,高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每高1%的扣1—3分;

2、按一定的办法计算生成生成评标标底价或基准价,低于评标标底价或基准价每低1%的扣0.5—1分,高于评标标底价或基准价每高1%的扣1—3分;

第五十一条评标标底价或者基准价采用以下办法:

(一)以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

(二)计算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即投标多于等于5人时剔除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后计算算术平均值为基准价,当投标人多于等于3人少于5人时则所有投标人的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基准价;

(三)基准价=投标人投标报价之和/投标人个数×0.97;

(四)设有标底的招标项目,不得将标底作为评标低价或者基准价;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和格式装订、密封的;

2、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

3、无法定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4、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设定的最高限价的;

5、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的;

6、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份以上不同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的,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7、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8、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9、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全部高于批准的采购预算的;

第五十三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独立担当评标工作,评标委员在学院的评标专家库抽去,每次抽取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亲属关系、朋友关系足以影响评标公正性的应予回避。评标委员会一般应按以下要求评标:

(一)了解和熟悉招标项目的概况和招标的目标;

(二)阅读招标文件,了解招标文件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三)熟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

(四)判断确认投标人是否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

(五)对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符合性进行评定;

(六)对投标报价及其是否低于其企业成本的答辩进行鉴定;

(七)采用综合评标的,对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比较,客观、公正的给分;

第五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表明排列顺序。

第五十五条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评标委员会会的推荐,确定中标人,重大采购项目的报采购领导小组确定中标人。中标人以满足夏利条件之一:

(一)能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价标准;

(二)能够最淡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低于企业成本的除外。

第五十六条评标结果应当在学院的对外信息网络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天。

第五十七条公示结束后,采购小组应当及时向中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未中标人。

第七章采购合同

第五十八条按照学院的有关规定,凡需订立合同的,均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书面采购合同。

第五十九条采购立项部门负责采购合同的草拟,经采购小组审核后提交审计处审鉴,未经审鉴不得签订。

第六十条中标人或者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或者成交日十五天内签订采购合同,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承担法律责任,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六十一条采购合同签订应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签订后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

第六十二条采购立项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组织项目验收,提交验收报告。

第八章采购纪律

第六十三条立项部门提交的立项报告应当内容完整、理由充分,采购小组应当严格按照立项报告载明的规格、数量、预算金额进行采购,任何人不得擅自提高采购标准和采购规模,如确需提高采购标准和采购规模、追加预算的,应按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六十四条没有立项报告或立项报告未经批准,擅自采购的,给学院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与处分。

第六十五条违反采购管理办法规定随意变更采购方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应责令其改正,已办理的采购应中止或者废止,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赔偿。

第六十六条违反采购程序,私下与个别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散布采购信息,严重损害学院利益的,由纪委、监察室按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

第六十七条在招标采购中,未按规定制作、发布公告、文件、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严重影响招标的公平、公正,应当中止招标、重行发布有关的公告和文件,对责任人予以批评,三年内不得参与学院的采购工作。

第六十八条在采购中与供应商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学院利益和其他供应商或者投标人利益,收受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学院纪委可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采购中弄虚作假、巧立名目以维修、修缮或者其他服务等名义报销吃饭招待、烟酒礼品以及随意加价购买个人用品的,学院纪委可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采购人员在学院或者上级有管部门组织的采购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干扰检查,应给予通报批评并将其调离采购岗位。

第七十一条在招标采购中,评标人员未能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规定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公正的履行评标职责,评审打分明显有失公允,采购管理办公室应报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取消其评标资格。

第七十二条采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乱收报名费、资料费;不按规定列支列报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发售费的。一经发现应立即退还,并责成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交学院纪委、监察室查处。

第七十三条参与学院采购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向采购工作人员,评标评委行贿的;

(三)与立项部门私下协商、谈判、采用不正当手段套取采购信息的;

(四)与采购工作人员串通谋取中标、成交的;

(五)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供应商的;

(六)投标人或者供应商恶意串通,肆意抬高价格的;

如已中标、成交的应取消中标或者成交资格,所交的投标保证金或者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三年内不得参与学院的采购。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学院的纪委、监察、审计、财务对采购工作具有监督职责,应该在纪委的统一组织下对采购工作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七十四条纪委接受、处理采购工作中产生的投诉、举报事项,查处采购违法违规,协助司法部门查处采购犯罪行为。

第七十五条纪委每半年组织一次采购工作检查,检查采购方案的制定是否合法合规、方案施行是否严格规范,根据检查结果,向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提交检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和改革采购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第七十六条、纪委、监察室建立供应商信誉档案,禁止违规不法商人进入学院的采购市场。

第七十七条、审计处通过工程量清单、预算、决算审计、招标限价确定,合同审鉴,对采购工作实施监督,未经审计处审计或者确认的工程量清单、预算、决算、招标限价、合同,一律不得取得付款。

第七十八条、财务处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核程序,审核审签采购发票,监督采购工作。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九条、为确保学院内评标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的质量,应采取个人申请和部门推荐的方式,按下列条件评审建立学院内部评标专家库: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五年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了解招投标有关规定;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的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第八十条采购活动中形成的采购预算、立项报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书、投标文件、定标文件、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合同文本、验收报告、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应当作为采购档案进行搜集、整理、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十五年。

第八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省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招投标及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办法》即废止。

第八十二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监察室和采购管理办公室。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2013年3月18日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3年3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