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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苏财院﹝2021﹞62号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和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苏教财﹝2017﹞1号)、《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办法>的通知》(苏教财﹝2020﹞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国家所有、学校实际占有和使用,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类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高校的资产,高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流动资产是指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存货等。
对外投资是指利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如:图书、家具等,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具体品目和标准由学校确定。
无形资产是指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等。
其他资产是指不属于以上各类资产的其他各种资产。
第四条 学校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管控总量、盘活存量、用好增量,以期实现保障履职、配置科学、使用有效、处置规范、监督到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总体目标。
第五条 学校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和内部控制相关要求,构建符合学校运行特点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律、全生命周期的资产管理体系,完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强化管理职能,合理设置岗位,安排专人负责日常管理,有效开展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学校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处置、资产收益、资产评估与清查、资产报告与信息管理、资产绩效管理、监督管理与奖惩等。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对本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和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管理处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统筹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省教育厅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省和省教育厅颁行的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按规定的标准进行国有资产确认和登记、资产处置及产权变动事项的申报,负责组织资产清查、协调办理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事项;
(四)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国有资产清查,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配置资产进行调剂,按规定的要求、标准和方法进行调拨并及时做好账务调整,建立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五)负责“江苏省属高校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系统的操作使用,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六)按照《江苏省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文件要求,对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七)对各学院(部)、行政部门、直属机构、附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向上级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二级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处的指导和协调下,分级负责其管理范围内(自用或分类管理)国有资产的全生命周期(包括但不限于配置、验收、入库登记、使用、保管、维修保养、调拨、调剂、处置、交仓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部门)应就其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落实管理责任到人(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建立健全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内控机制,将国有资产管理纳入“三重一大”事项,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小组,落实分管领导、资产管理员和实际使用(保管)人及其职责;
(二)规范基础管理工作,落实本部门管理范围内国有资产日常管理责任;
(三)组织本部门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和定期不定期资产自查工作,及时掌握资产及其管理状况,保证账实相符;
(四)配合国有资产管理处做好各级各类资产清查核实、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五)负责部门资产交接的监督、检查和确认工作,及时完成《资产交接报备单》(见附件一);
(六)完成学校交办的与国有资产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应按按其管理范围内的资产规模配备1-2名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本部门管理范围内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设置国有资产台账,详实登记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资产标签、存放地、实际使用(保管)人等自然信息以及增减、运行、维护等基本状况;
(二)协调处理国有资产配置、入库登记、使用、保管、维修保养、调拨、调剂、报废报损、交仓等全生命周期日常管理事项,负责国有资产校内报批有关手续和数据统计工作;
(三)严格按规定流程,熟练操作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规范、及时完善国有资产信息;
(四)参与做好本部门国有资产配置论证(评议)、处置鉴定(评估)、验收、维修保养等工作;
(五)牵头开展本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和定期不定期资产自查工作,配合做好各级各类资产清查核实、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六)完成本部门交办的与国有资产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应落实其管理国有资产实际使用(保管)人,实际使用(保管)人为其使用(保管)国有资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为:
(一)妥善保管个人实际使用(保管)的资产,积极配合资产管理员做好国有资产登记、清查、统计等工作,对个人实际使用(保管)的资产账实一致负责;
(二)按规定用途合理、有效使用个人实际使用(保管)的国有资产,注重日常养护,出现故障时及时报修,对所保管的公用(非自用)资产尽可能做到共享共用,对符合报废条件的资产向资产管理员申请报废并及时交回资产。
(三)对个人实际使用(保管)的国有资产发生损坏、遗失、被盗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资产管理员,主动配合查明原因,并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理。
第三章资产配置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院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调剂和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遵循功能、数量与职能相匹配,存量与增量相结合,厉行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等基本原则。资产配备标准按《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办公设施配置标准及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资产配置: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履行职能需要;
(二)资产处置后需要更新;
(三)其他适用于资产配置的情形。
第十七条资产配置的主要方式包括调剂、租用、购置、建设、接受捐赠等。学校资产配置,优先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确实无法调剂的,本着控制成本、节约资金、方便使用的原则,对租用、购置、建设等方式进行综合分析和可行性论证,选择最优方式进行配置。
第十八条 对闲置或效益不高的资产,首先在校内进行调剂,校内无法调剂的可在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对外转让。
第十九条 资产租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市场化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及开展临时性工作等需要配置资产的,原则上应当通过租用方式解决。各二级单位应建立健全租用和无偿借用资产备查账,规范管理租用和无偿借用资产。
第二十条 财务处会同资产管理处审核国有资产存量,拟订下一年度国有资产增量计划,包括拟购置国有资产的品目、数量、经费来源,经学校审批后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草案。对于新增的资产购置申请,应结合资产存量和业务需要从严审核。办公设备资产的购置,由学校办公室会同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对二级单位申请的办公设备进行统一审核,并报校长办公会研究;专项经费购置资产,按其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但不得重复购置通用办公设备。符合《江苏省省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范围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购置,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综合评议。
第二十一条通过接受捐赠方式配置资产,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学校接受捐赠形成的各类资产属国有资产,由学校依法占有,按捐赠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人意愿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用途的,应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二条 新增国有资产要及时进行验收、办理使用登记,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保证账账、账实的一致性。房屋建筑物等自建形式配置的资产,应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办理财产移交和权属证书,及时做好该部分资产的领用、使用登记和会计入账工作。对于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在建工程,应按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入账价值。
第二十三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配置资产,涉及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的,须符合政府采购政策,具体按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资产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事业发展的需求,主要方式为按配置用途自用。符合规定情形的,可按规定用于对外投资或出租出借;但不得用于抵押、质押或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财务处按规定的会计科目分类设置国有资产有关总账、日记账、明细账,核算学校国有资产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国有资产管理处通过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登记国有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各二级单位应建立国有资产台账,详实记录其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自然信息和基本状况。
第二十六条 出现机构调整、人员变动、存放地更换等导致资产信息异动时,相关二级单位应及时调整、变更资产信息,重新打印粘贴资产标签。实际使用(保管)人离职、调出、退休时,资产管理员应督促其及时交回所使用(保管)的国有资产,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如实填写《资产交接报备单》(附件一)。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国有资产常规清查,对清查中发现的国有资产遗失和毁损,按规定在界定清楚责任的基础上及时作报损处理。国有资产总账和明细账每月底核对一次;不定期开展国有资产局部(专项)清查盘点;每年进行一次国有资产全面清查盘点。
第二十八条探索建立校内外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创新思路和举措,按照公平、节约、高效的原则,采取有偿使用、置换、调剂等措施,切实提高国有资产利用效率。
第二十九条 各二级单位应切实做好其管理范围内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资产管理员应指导、督促实际使用(保管)人严格按配置用途、技术规范或使用说明合理使用国有资产,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维修保养和安全防护工作,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最大限度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价值。
第三十条 学校应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尚有银行贷款的,不得新增货币资金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企业债券、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不得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投资行为。财政拨款及其结余、学生学费、住宿费以及贷款,尚未清偿的国外贷款形成的资产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等国有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加强可行性论证和集体决策,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按规定权限履行相关审批、备案程序。
学校利用国用资产对外投资,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及以上的,由学校报省教育厅审核、省财政厅审批;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以下的(不含300万元),由学校在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范围内审批,并于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省教育厅审核、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制度,完善并落实对外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加强对外投资执行控制、项目追踪管理、投资收益和处置控制。发现可能出现资产损失的,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三条 严格控制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行为,学校国有资产应当切实保障教学、科研事业的改革发展需要,一般不得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确需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学校不得以无偿方式将国有资产出借给公民个人、行政事业单位之外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货币资金不得用于出借。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校内生活配套服务用房、暂时闲置的土地和房屋等资产,可以在履行相关论证、决策和审批程序后,经公开招标确定的承租方集中管理运营。
第三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须在可行性论证、合法性审核、租金价值评估、集体决策等的基础上,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备案程序。
单项或批量出租出借房屋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及以上、单项或批量出租出借房屋以外的国有资产价值在300万元及以上的事项,报经省教育厅审核、省财政厅审批。
单项或批量出租出借房屋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单项或批量出租出借房屋以外的国有资产价值在300万元以下、不改变国有资产原有使用功能的季节性临时性出租出借(不超过三个月)的事项,学校在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审批,并于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委托经省财政厅确认的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实行公开招租,招租价格不得低于经备案的租金评估价格。
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公开招租的,须说明理由,按规定权限经审批同意后,方可以其他方式出租。通过非公开方式招租的,租金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平均价格,其中房产的租金价格应参照同类地区同类房产的出租价格确定,如无法提供的,须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三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必须签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房屋出租须采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格式,房屋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其他资产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三十八条 学校将房产、车辆、场地、所属企业等国有资产承包给他人经营的,视同出租行为,应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学校利用房屋及构筑物、土地等资产与地方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合作建设科技园、产业园、大学生创业园等, 须严格按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报省教育厅审核、省财政厅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须委托经省财政厅确认的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招租确定合作方,校区合作使用期限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5年。在校区内引进社会资金建设校舍的,必须与投资人签订相关协议,明晰建筑物产权归属,明确双方责任与权益,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十条 财务处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等,归口审核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事项,负责办理相关审批和备案手续,牵头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将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审批文件、合同、租金收取等信息及时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第四十一条规范实物资产的保管和交接,各二级单位建立国有资产的实物保管制度,落实保管责任。
1、精密仪器仪表、量具、工具、电子设备,数码设备应有专人负责保管,放置在适合的环境中,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2、因保管人保管不善致使资产被盗、被毁由保管人按资产的重置价值赔偿;因使用人使用不当或在实习实训过程中实习实训指导人员未按规定的操作程序指导学生而产生误操作造成资产毁损,视情况由使用人或实习实训指导人员予以赔偿。
(1)资产的原有主要功能全部丧失且不能恢复的按资产的重置价值赔偿。
(2)资产的主要功能未受破坏经维修后能继续使用且资产外观完整无破碎的按维修价款予以赔偿。
3、故意毁损国有资产,被毁国有资产能完全重置的按完全重置价值的两倍赔偿;被毁损的国有资产不能重置,通过维修可以恢复资产的原有功能的按维修价款的两倍赔偿。
4、人员变动资产交接。
(1)部门负责人职务变动、调离必须向下一任负责人办理书面的资产交接手续,其他人员岗位调整、调离必须向部门负责人办理书面的资产交接手续,否则,相关部门不予办理离任手续;
(2)在职人员退休,必须向所在部门负责人必须向部门负责人办理书面的资产交接手续,否则,人事处不予办理退休手续;
(3)资产交接应有交、接人及资产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和部门负责人签字,填写《资产交接报备单》(见附件一)。
第五章资产评估与清查
第四十二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学校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经批准无偿划转给其他国有单位的;
(二)学校所属企业之间的同类资产合并、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学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
(四)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按规定,学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学校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第四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国有资产评估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相关二级单位应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四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由省财政厅审批事项的国有资产评估,由学校审核并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由省教育厅审批事项的国有资产评估,由学校审核并报省教育厅备案。由学校审批事项的国有资产评估,学校审批后规定时间内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六条学校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资产清查核实。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省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内部机构发生重大调整或人员重大变动的;
(七)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国家相关资产清查核实管理规定,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学校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会同相关二级单位及时按规定申报和核实处理学校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
国有资产清查核实中的房屋及构筑物、土地、机动车辆损失,须报经省教育厅审核、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方可核销。
第六章资产处置
第四十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调拨是指以无偿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二)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用、使用权并相应取得处置收益的一种资产处置行为;
(三)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占用权、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四)报废是指经有关部门技术鉴定和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理并注销产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五)报损是指国有资产发生的盘亏、毁损、对外投资损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六)对外捐赠是指将尚能使用的国有资产,无偿支援社会公益事业以及扶贫、赈灾等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四十九条学校经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处置以下资产:
(一)单位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或淘汰的资产(含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需要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五十一条 国有资产处置事项须经过论证、评估鉴定或中介机构鉴证、集体决策、公示等程序后,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备案程序。
100万元及以上的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分类损失以及资金挂账核销;房屋及构筑物、土地、机动车辆的处置;对外投资账面余额的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及以上的处置;经政府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处置;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处置资产及跨部门、跨政府级次处置资产等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报省教育厅或省财政厅审批、备案。
100万元以下的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分类损失以及资金挂账核销;除房屋及构筑物、土地、机动车辆以外的各类通用资产和专项资产的处置;对外投资账面余额的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元)的处置等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学校在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审批,并于审批后按规定时间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五十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规范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学校处置房屋及构筑物、土地、机动车辆、电子废弃物、批量旧家具和仪器设备等国有资产,原则上须委托经省财政厅确认的有资质的资产处置平台按规定评估或鉴定后,通过拍卖、招标等公开进场交易方式处置,杜绝暗箱操作。机动车辆和电子废物的处置,还应当严格执行省级政府公物仓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结束后,应当根据审批文件和相关资产处置机构的交易凭证等,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据以办理产权变动及过户等手续。
第五十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流程
(一)通用资产和专项资产(除土地、房屋及构筑物、机动车辆外)的处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审计、纪检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具体审批流程为: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并申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国有资产领导小组集体审议→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公示→评估→实施处置→收入收缴→申请系统核销→立卷归档。电子废物的处置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资产出租出借由资产所属部门提出意见,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在明确产权归属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按照市场调研或论证→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公开招投标→签订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的程序,由资产所属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出租出借所形成的收入按照省级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上缴省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出租出借的资产,按照学校审批流程和相关支撑材料逐一建立专门档案。
第五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提出资产处置申请时,需提供《部门资产处置申请材料》(见附件二);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提请国有资产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国有资产管理处将汇总后的资产处置材料统一报校长办公会审批,若有特殊事项(资产的盘亏、毁损不见实物等),由资产处置申请部门提供书面情况说明,情况复杂的由部门资产管理负责人到会并作说明。
办公设备资产报废需达到最低使用年限,家具类最低使用年限为15年;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速印机、扫描仪、传真机、碎纸机、投影仪、数码摄录设备及其它电子设备为8年;空调为10年。
各使用部门资产盘亏、报损须提供书面情况说明,附相关鉴定证明(如公安部门的结案证明、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经公示无异议后再进行资产处置。
对外捐赠应提供捐赠协议和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调拨单、原始价值入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
第七章产权登记与纠纷处理
第五十六条 学校应按照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相关规定,及时对学校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和使用权。
学校所属企业应当按照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相关规定,及时对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
学校应严格区分学校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与所属企业法人资产,不得互相占用,严禁通过资产占用等方式侵占国有资产或者从事利益输送。
第五十七条 学校应妥善解决好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原因而发生的产权纠纷。
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和国有企业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学校向省教育厅申请调解,或者由省教育厅报省财政厅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提起诉讼。
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学校提出拟处理意见,报经省教育厅审核并报省财政厅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收益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应按照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相关规定,规范管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处置、对外投资等活动所取得的收益。
(一)出租出借收益。具体为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取得的租金、承包费、使用费、占用费、广告费、管理费等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收益。
(二)资产处置收益。具体为处置国有资产所取得的出售、出让、置换差价、报废报损残值等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收益。
(三)对外投资收益。具体为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国有资本经营所得,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国有股股利、股息,国有产权转让净收入,企业清算净收入,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收入等。
(四)其他国有资产收益。
第五十九条 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将国有资产收益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和管理,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同时,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定,上缴省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按规定,学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学校。
第九章信息管理
第六十条 建立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员队伍建设,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学院国有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使用、处置、收益等环节进行动态管理,及时将国有资产变动信息录入“江苏省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六十一条 按照财政厅、教育厅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上报、公布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
第十章资产管理绩效评价
第六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是指以资产报告、财务报告、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政府采购信息报表为基础,结合国有资产日常管理相关记录,以及相关巡视、审计、督查、调研反馈情况等,依据评价指标和方法,对国有资产管理进行量化考核和综合评价,客观反映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资产管理绩效评价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分学校和二级单位两个层面进行。学校层面的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按《江苏省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组织实施,每年对学校上一年度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自评价,以3年为一个周期,至少接受一次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复核评审。
第六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层面的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各二级单位每年对其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自评价,接受国有资产管理处复核评审。各二级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结果与其下一年度资产配置计划挂钩。绩效评价优秀的,在资产配置计划方面优先保障;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减少、调整其资产配置计划。
第十一章监督检查
第六十五条 建立健全财务监督与审计监督,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
第六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使用部门及个人,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按国有资产管理经济责任制和内部控制制度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失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按规定予以处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部门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进行资产管理,对资产流失或浪费不反映、不报告,造成资产损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经营的;
(五)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六)对资产收益,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按规定收缴资产收益的;
(七)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不按规定进行调剂的。
第六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有关巡视、审计和督查,依法依规落实好相关国有资产管理整改工作。有违反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国有资产价值,除特别说明外,均指国有资产账面原值。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苏财院﹝2019﹞40号)同时废止。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2021年7月5日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校长办公室 2021年7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