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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办法(试行)(苏财院〔2021〕63号)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苏财院202163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政府采购行为,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防范和控制采购风险,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江苏省省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规范》、《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适用本办法。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按省财政厅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将招投标及政府采购工作纳入“三重一大”项目决策,对招投标工作的权力运行进行有效制约,提高决策和内部管理水平。

第四条  学校内部控制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内部牵制”的要求,结合单位实际,明确采购归口部门、采购活动中相关机构和岗位的权限和责任,规范决策机制、采购流程、期限要求等内容,将内控管理贯穿于政府采购工作的全过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校的招投标及政府采购工作。

(一)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校领导兼任,成员由学校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审计处、总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主要负责人组成。

(二)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担任。

第六条  招投标领导小组及各部门职责分工:

(一)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负责制定学校招投标及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办法,对全校各类招投标及政府采购工作实行宏观管理,监督、指导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规范有序地开展学校招投标及政府采购工作。

2、指导、协调、处理招投标及政府采购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

1、贯彻有关招投标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学校招投标及政府采购工作管理文件。

2、负责组织安排学校各项招投标及政府采购活动。

3、负责招投标及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

4、负责组建评标专家成员库,制定评委抽取规则。

5、负责对学校招投标及政府采购工作进行监管。

6、负责对政府采购工作的质疑处理,协助学校纪委办公室处理政府采购工作的投诉举报问题。

7、配合立项部门做好项目的履约验收和绩效评价。

8、整理、收集招投标及政府采购档案。

9、编报招投标及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10、其他本单位规定的招投标及政府采购工作。

(三)学校办公室牵头,会同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各二级单位年度采购需求,制定年度办公设备购置计划,并上报学校办公会议通过。学校教务处牵头,汇总各教学单位年度计划,制定年度教学设备购置计划,并上报学校办公会议通过。

(四)学校审计处负责项目合同审签,立项部门须准备好招投标过程性材料备审。

(五)采购需求立项部门(以下简称立项部门)负责提出立项申请、项目论证和采购需求,配合招标办公室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和询问质疑答复,参与政府采购评审,草拟合同,开展履约验收和绩效评价、按照合同约定向财务部门申请资金支付等工作。

(六)学校财务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年度预算的编制,并上报学校党委会议通过。在江苏省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填报采购计划,明确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时间、组织形式等内容。

(七)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督,学校纪委办公室对学校政府采购工作进行再监督。

(八)国有资产管理处按项目组织评审小组,可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也可以按照项目特点,自行选择与采购项目相关的评审专家。采购小组成员分别从国有资产管理处、需求立项部门、业务归口部门中产生,必要时可邀请外部专家参与。采购小组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纪委人员监督抽取过程。

 

第三章  采购预算、需求与立项

第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编报范围,与部门预算同步编报。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报省财政厅批准。

第八条  预算5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在采购活动开始通过“江苏政府采购网”公开具体采购意向。采购意向按规定公开,公开时间原则上不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

第九条  项目申报前,立项部门应充分开展市场调研、技术论证和价格测算,编制完整、明确的采购需求。采购预算20万元(含)以上技术复杂的信息化项目,立项部门应邀请专家开展技术论证,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造价咨询。

第十条  立项部门完成采购需求编制后,向学校办公会议提交立项申请。其中立项金额不满5万元(不含)的,报分管副校长审批;立项金额5万元(含)以上的,报学校办公会研究决定;立项金额30万元(含)以上的,报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立项审批完成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采购。未经立项审批或立项审批手续不完整的项目,国有资产管理处处不接受采购申请。

 

第四章  采购文件编制

第十二条  立项部门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牵头编制采购文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等)。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开展采购活动的,应当认真审核采购代理机构编写的采购文件,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本国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采购文件中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不得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严禁仅按照进口设备的技术路线、技术标准或者专利设定指标歧视本国产品。

第十四条  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规定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对于非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第十五条  拟采购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或者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应当对获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或者强制采购。采购文件中应当载明对产品的节能环保要求、合格供应商和产品的条件及相关评审标准。

第十六条  采购文件中应当规定通过“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政府采购信用信息,并明确查询截止时点、查询记录留存方式、信用信息使用规则等内容。对相关领域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七条  采购文件中应当明确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第十八条  采购文件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可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

采购文件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

第十九条  电子化采购项目,电子采购文件免费向供应商提供。非电子化采购项目,发售采购文件收取的费用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十条  采购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有上述情形,影响潜在供应商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应当修改采购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二十一条  预算不满2万元的采购项目可不编制采购文件。

第五章   采购组织与采购方式

第二十二条  学校采购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学校政府采购采取委托采购、网上商城采购和自行采购等组织形式。

第二十四条  省级集中采购目录内,预算10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以及省级集中采购目录外,预算100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采购

第二十五条  预算不满50万元的货物采购,通过网上商城采购。网上商城不能满足需求或其他采购方式价格更低或服务更优的,经立项部门提供价格截图或其他书面证明,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范围外的项目,按以下组织形式采购:

(一)预算2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工程,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购。

(二)预算2万元(含)-20万元(不含)的货物、服务、工程,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采购。

(三)政府采购目录外预算不满2万元的货物、服务,由立项部门参照政府采购规定自行组织采购,总支纪检委员参与监督。

(四)零星维修工程,按照《江苏财经学院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办法》标准实施,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施工。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每年公开招标选用4家采购代理机构随机轮流使用,为校内执行公开招标及政府采购项目提供服务。

第二十八条  委托采购项目,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等法定方式采购。自行采购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需要,按照上述方式采购。

第二十九条  单一来源采购应符合法定前提条件,采购前应组织专家论证。预算50万元(含)以上的单一来源采购,采购前应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三十条  委托采购、自行采购属于省级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的,应在省财政厅公布的中标单位名录中择优选择供应商。

第三十一条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在政府采购交易执行系统中填写委托信息,签订委托协议,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开展采购活动。

第三十二条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可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也可委托有资格的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按照各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在公告中标、成交结果的同时,应当向中标、成交人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成交结果,中标、成交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成交。

第三十五条  学校进口产品采购的申请,如本国产品能够满足需求的,原则上不得申请采购进口产品。拟采购进口产品的,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报学校党委会议通过。汇总相关材料在政府采购交易执行系统中报省财政厅审批,未按规定审核的,不得采购进口产品。

 

第六章合同签订与履行验收

第三十六条  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立项部门拟定合同初稿,报审计处审签,按照授权层级签署。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投标(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第三十七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的,招投标领导小组可以根据采购文件规定,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十八条  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第三十九条  立项部门负责监督供应商履约情况,合同履行中形成的业务技术资料应当妥善归档。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应在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后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采购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第四十条  项目验收由立项部门发起协同业务归口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共同组织验收,并填写采购合同验收单。

工程验收按国家工程建设有关规定执行。

技术复杂的项目验收应邀请专家参与,必要时委托专业机构验收。

第四十一条  立项部门按照合同约定,申请结算项目资金,办理资金结算审批手续。

 

第七章  询问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

第四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书面答复,答复内容包括采购项目相关情况说明、法律依据等。

第四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采购人员不得拒收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第四十四条  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国有资产管理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第四十五条  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应暂停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办理,按照省厅文件规定处理。

 

第八章  资产与档案管理

第四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规定,及时办理政府采购资产登记入账手续。

第四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整理、归集政府采购档案,送交学校档案室保管。政府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采购文件可以采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第四十八条  采购档案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第九章  信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方开展信用评价。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当按照省财政厅、省信用办《江苏省政府采购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818号)规定,在政府采购交易执行系统中对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政府采购行为评价打分。

第五十条  采购人员应当依法履职、公平公正,不得收受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工作秘密、违反回避制度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十一条  学校招投标及政府采购活动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涉密政府采购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保密局《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939号)实施。

第五十三条  因新冠疫情防控、学校水、电突发情况需紧急抢修等影响教学秩序、学生服务及上级部门紧急采购任务,5万以下报分管校领导批准、招投标办公室备案后执行;5-30万元(不含)报校长批准,招投标办公室备案后执行;30万元以上报学校党委书记批准,招标办公室备案后执行。事后立项部门提供情况说明,按审批权限办理书面签批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执行期间,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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