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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公有房屋出租补充规定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公有房屋出租补充规定

苏财院〔2011〕40号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公有房屋出租的统一管理,依据学院公有房屋出租管理制度,结合目前出租房屋市场价格,制订下列补充规定:

一、学院商业用房参照市场价格,采用竞价等方式确定承租户,与承租户出租协议一律一年一签。

二、学院居住用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暂定每平方米每月壹拾元整,原则上只租给校内职工,租金每月从工资中扣除,租赁协议一年一签。

三、学院房屋出租一律按现状出租,租赁期内发生房屋维修、水电改造等费用一律由承租户自行解决,但维修改造方案必须经学院同意后方可实施。承租户退租或协议期满时不得破坏房屋设施,其改造装修费用学院不予补偿。

四、出租房所使用的水电费必须装表计量,单独计量的直接交给水电部门,由学院代收代交的按实交给学院。

五、承租房一律不得转租,发现转租后学院将加倍收取房租,私自出租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六、该补充规定自2011年9月1日开始执行。学院后勤管理处代表学院负责出租房屋的招租、审查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