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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办公设施配置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办公设施配置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财院2017〕30号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办公设施的配置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优化资源配置,建设节约型校园,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通用资产配置预算标准(试行)》,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办公设施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具体负责调配。

第三条 配置范围:学校各单位(部门),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配置原则

工作需要的原则。办公用房与办公设施,根据工作岗位、人员编制、工作实际需要配置。

勤俭节约的原则。办公设施的配置,应简朴庄重、节能环保、经济适用。办公设施一般以国产品牌(包括合资品牌)的中档物品为主,优先购买国家认证的节能环保型产品。特殊情况或国产品牌在技术上达不到要求的,经审批后可采购进口产品。

统筹安排的原则。现有办公设施未达到或超过配置标准的,学校逐步调整解决。

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配置标准

1.办公桌椅每个教职工一套;

2.办公电话:每个办公室配置1部

3.空调:每个办公室配置冷暖空调1台

4.计算机:每个教职工1部(便携式或台式计算机);

5.普通A4打印机:每个办公室1台,中层正职以上干部或教授每人1台;

6.传真机:根据单位(部门)工作需要配置

7.如有票据打印业务,可申请配置针式打印机;彩色激光打印机及大幅面的激光打印机从严控制,原则上没有特定需求不予配备;

8.扫描仪、碎纸机、照相机、复印机、速印机、多媒体显示系统(含投影仪)等自动化办公设施:根据单位(部门)工作需要统筹配备,部分设施全校共享。

第六条 办公设施的申购和更新

办公设施的申购。学校各单位(部门)添置办公设施,按照学校预算管理办法和采购管理办法确定采购预算并实施采购。

办公设施的更新。申请更新办公设施原则上要达到本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未达到的一般不予更新;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办公设施,如还能继续使用,一般不予更新;经批准更新的,实行报废一件更新一件;拟报废的办公设施统一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核与处置。

㈢办公设施日常管理及维护由使用单位(部门)负责。

办公设施使用年限。家具最低使用年限为15年;办公设备最低使用年限,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速印机扫描仪、传真机、碎纸机、投影仪、数码摄录设备及其它电子设备8年,空调为10年。

第七条 办公设施移交(交接)管理规定

必须办理资产移交及调拨手续的人员包括:校内调动、退休、调离学校、出国、自动离职、因病长期休养、停薪留职等。

校内调动的人员所使用的办公设备设施原则上应留置于原单位。

退休人员按照以下方式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1.职工退休前应将个人使用的办公设施移交本单位接收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手续完毕后,组织人事部方可办理退休手续。

2.因工作需要由学校返聘继续从事教学、科研或其他工作的人员,如需要继续使用本人原使用的办公设施,应先按退休资产移交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然后再办理借用手续。聘任期满时,由聘任单位负责收回借用资产。

调离学校、出国、自动离职、因病长期休养、停薪留职等人员按照以下方式办理资产交接手续:所有办公设施均应移交本单位接收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组织人事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在岗去世人员的办公设施移交工作由原单位领导和资产管理人员负责,单位资产管理人员办理账目移交手续,组织人事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其他

常用办公设施配置,参照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通用资产配置预算标准(试行)》,确定办公设备配备的数量及上限价格,并随市场价格变动作适当调整,与年度办公设施计划同步下达。

㈡现有办公设施配置超过本标准的,在未进行调剂之前暂继续使用。现有办公设施配置未达到本标准的,根据单位(部门)实际需要、各单位(部门)实际占用率与学校财力状况,逐年安排资金配置。

㈢本配置标准中的办公设施配置为单位(部门)办公的常用办公设施配置,单位(部门)因特殊工作性质所需要的办公专业设施配置不在本规定之内。因特殊工作,确需增添其他办公设施的,应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㈣除便携式计算机之外的其他办公设施,原则上不得搬离办公场所,严禁私自转借、出租和变卖。

㈤本单位(部门)不需要的办公设施,均应及时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并办理转移手续。不得私自占用办公设施。

㈥新增单位(部门)或新进人员所需办公设施,优先用学校存量办公设施调剂解决。

㈦每位教职员工只安排一处办公地点、配置一套办公设备,不重复配置。

㈧利用横向科研资金或其他专项资金添置的办公设施,产权归学校所有的,统一按本办法实施管理。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若本办法内容与国家相关规定不一致,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