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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财院2019〕4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和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95号)、《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22号)《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规〔2011〕2号)、《省教育厅关于省属高校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管理的通知》(苏教财〔2016〕13号)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国有资产是指由高等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高校的资产,高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高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流动资产是指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存货等。

对外投资是指利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如:图书、家具等,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具体品目和标准由高校确定。

无形资产是指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等。

其他资产是指不属于以上各类资产的其他各种资产。 

第四条 高校资产管理的原则。高校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固定资产配置定额制度,促进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高校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等教育和公共财政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规定的资产配置标准,合理配置资产,并将新增资产纳入预算,形成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效结合的工作机制;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高校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高校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高校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实现保值增值。 

第六条高校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处置、资产收益、资产评估与清查、资产报告与信息管理、资产绩效管理、监督管理与奖惩等。

第七条学校法定代表人对本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和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管理处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业务部门。

第九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省教育厅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省和省教育厅颁行的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按规定的标准进行国有资产确认和登记、资产处置及产权变动事项的申报,负责组织资产清查、协调办理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事项;

(四)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国有资产清查,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配置资产进行调剂,按规定的要求、标准和方法进行调拨并及时做好账务调整,建立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五)负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资产信息化管理制度,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系统的操作使用,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六)研究建立国有资产绩效考核体系,对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七)对各学院(部)、行政部门、直属机构、附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向上级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各学院(部)、行政部门、直属机构、附属单位是学校各类国有资产的实际占有和使用者,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二级机构(部门),部门负责人对所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负责、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承担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部门资产管理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审核本部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事项,拟定有关资产购置、处置的申请;

(三)负责本部门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以及因人员变动而产生的资产转移的调拨工作,优化国有资产配置;

(四)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组织本部门国有资产清查登记、标签粘贴、账卡管理、统计报告及绩效考核等工作;

(六)负责本部门所属国有资产的验收、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及时将资产占用、使用情况及增减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部门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七)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账务核对;

第十一条 图文信息中心负责图书的登记、保管、分类、整理,按年提供图书码洋价值与财务处核对,保证学校图书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三章配置

第十二条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院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调剂和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三条学校国有资产按照“依法配置、保障需要、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进行配置。凡有统一配备标准的,应当按标准配置,对尚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财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共同制定学院国有资产配置标准。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购置纳入学院预算管理,编制国有资产年度预算。

(一)财务部门会同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国有资产存量,拟订下一年度国有资产增量计划,包括拟购置国有资产的品目、数量、经费来源,经学院审批后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草案,报教育厅审核。符合《江苏省省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范围的仪器设备购置,按其规定执行。资本性购置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财政拨款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和项目评审。  

(二)批复的预算应列入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按部门预算办理资产购置,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遇到无法遇见的事项需要追加资产配置的,须按预算编制程序办理报批。

(三)专项经费(包含需学校配套的经费如科研费等)购置国有资产,按其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切实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能通过调剂、共享共用解决的,原则上不予批准重新购置,对闲置或使用效益不高的资产,学校内无法调剂的可对外转让。

第十六条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由学校依法占有使用,并按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价入账。

第十七条新增国有资产要及时进行验收、办理使用登记,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保证账账、账实的一致性。房屋建筑物等自建形式配置的资产,应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办理财产移交和权属证书,及时做好该部分资产的领用、使用登记和会计入账工作。对于无法及时完成竣工结算的自建资产,应通过暂估形式及时办理资产入账工作。

第四章资产自用管理

学校自用资产管理指国有资产的购置、登记、领用使用、维护保管、清查盘点、资产处置、资产共享共用等行为。

第十八条 资产购置计划。资产使用部门根据“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办公设施配置标准及管理办法”、教学科研学生管理等实际需要申报部门年度办公教学、学生生活设施设备购置计划,设备经费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汇总设备购置计划财务处,根据学校下达的年度设备购置经费预算总额编制该年度设备购置方案。未申报购置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列入购置方案,属国有资产的设备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畴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资产购置。国有资产购置由使用部门或经费归口管理部门依据年度预算提交立项申请,经批准按有关规定进行采购,不得超标准、超预算购置,不得自行购置。纳入政府采购预算范围的资产购置,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二十条资产登记。通过购置、置换、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并办理登记入库手续后,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资产实物明细登记,建立资产实物明细账,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竣工验收以及按相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

第二十一条资产领用使用。在资产实物明细账中,全面动态反映全校资产的领用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资产共享共用。各部门积极创新资产管理工作方法,按照公平、节俭、高效的原则,利用资产共享共用平台,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管理经济责任制。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经济责任制

1、科学划分国有资产类别,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实物明细账,对学校的国有资产进行有效管理,保证新增、调拨、处置等各项记录真实和完整。

2、强化服务意识、端正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能力,及时有效的协助国有资产使用部门做好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工作。

3、建立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制度,及时有效地提供各类国有资产信息,保证信息的真实和完整、因工作失误或故意提供不实信息、错误信息的应按统计法规和财务管理法规对责任人予以校内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

4、定期与财务部门、国有资产使用部门进行数量核对和价值核对,防止在国有资产管理中出现弄虚作假、掉包置换等违纪违规现象,因未及时进行账目核对,导致国有资产账务混乱、账实不符的应按有关的人事管理制度规定对部门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扣发年度目标考核奖、停职或调离资产管理岗位。

(二)资产使用部门经济责任制

1、部门负责人为使用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在学校分管校长的领导下对本部门所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统一管理,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和资产的实际使用人、保管人是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2、通过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部门的国有资产实物明细账,及时有效的反映国有资产增加、减少,保证部门国有资产账实一致。

3、建立和健全大型仪器设备、尖端设备、精密仪器、仪表、量具使用管理规范,设立辅助账簿详细记录该类资产的使用和维护信息,提高使用寿命和使用效益。

4、建立国有资产的实物保管制度,落实保管责任。实行谁使用、谁保管的办法。精密仪器仪表、量具、工具、电子设备,数码设备应有专人负责保管,放置在适合的环境中,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5、因保管人保管不善致使资产被盗、被毁由保管人按资产的重置价值赔偿;因使用人使用不当或在实习实训过程中实习实训指导人员未按规定的操作程序指导学生而产生误操作造成资产毁损,视情况由使用人或实习实训指导人员予以赔偿。

1)资产的原有主要功能全部丧失且不能恢复的按资产的重置价值赔偿。

2)资产的主要功能未受破坏经维修后能继续使用且资产外观完整无破碎的按维修价款予以赔偿。

6、故意毁损国有资产,被毁国有资产能完全重置的按完全重置价值的两倍赔偿;被毁损的国有资产不能重置,通过维修可以恢复资产的原有功能的按维修价款的两倍赔偿。

7、人员变动资产交接。

1)部门负责人职务变动、调离必须向下一任负责人办理书面资产交接手续其他人员岗位调整、调离必须向部门负责人办理书面资产交接手续否则,相关部门不予办理离任手续

2)在职人员退休,必须向所在部门负责人必须向部门负责人办理书面资产交接手续否则人事处不予办理退休手续

3)资产保管人、使用人因学习、培训、生育、生病十五天以上的应办理资产移交;

4)资产交接应有交、接人及资产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和部门负责人签字,一式三份,、接人及资产使用部门一份

8、部门负责人应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本部门的资产管理,查阅资产登记入库、调拨、处置、变更等相关单据 。

9、图书管理经济责任制由图书馆另行制定并执行。

(三)大型科学仪器经济责任制

1、科研项目主持人为科研设施与仪器的第一责任人,在科研项目主持人所在部门的领导下对科研设施与仪器进行统一管理,科研项目主持人为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实际使用人、保管人、直接责任人。

2、科研设施与仪器纳入项目主持人所在部门国有资产统一管理。

3、学校积极鼓励科研项目主持人推进大型科学仪器等科技公共资源开放共享

1)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均应纳入开放共享范围,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2)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服务收入用于科研设施与仪器的维护维修,剩余部分转入项目负责人的科研经费

3)科研设施与仪器的维护维修费原则上从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服务费中列支,无特殊情况学校不另外承担科研设施与仪器的维护维修费

第五章 资产评估与清查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的资产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

(二)资产用于拍卖、有偿转让、置换的;

(三)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的;

(四)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撤销、改制,财政部门确认需要进行评估的;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

(二)行政事业单位进行重大改革或者事业单位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学校每年自行组织资产清查,清查结果按照要求备案

第六章资产处置

第二十八条根据财政部和江苏省国有资产处置有关管理规定,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处置规章制度,规范学校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等处置行为。

(一)无偿调拨是指以无偿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二)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用、使用权并相应取得处置收益的一种资产处置行为;

(三)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占用权、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四)报废是指经有关部门技术鉴定和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五)报损是指国有资产发生的盘亏、毁损、对外投资损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六)对外捐赠是指将尚能使用的国有资产,无偿支援社会公益事业以及扶贫、赈灾等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九条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单位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需要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国有资产处置,应经过论证、评估、技术鉴定等相关程序,对按规定须由省教育厅或财政厅审批的,应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报,未经批准不得处置。资产处置的批准文件是调整相关国有资产会计账目的凭证。

第三十一条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一)资产处置管理权限。通用资产和专项资产(除土地、房屋及构筑物、机动车辆外)的处置,由资产所属部门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国有资产领导小组审核后,经校长办公会议集体审定并公示后,学校按规定自行组织处置。

(二)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权限。学校不得以无偿方式将国有资产出借给公民个人、行政事业单位之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学校在确保自身需要、完成各项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对拟出租出借的资产(设备、房产等)整体账面价值在300万元以下或拟出租房产的整体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按照《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1〕1号)、《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使用操作规程》(苏财资〔2014〕69号)和《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规〔2011〕2号)等相关规定,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牵头提出意见,资产管理部门认真审核,经校长办公会议集体审定并公示后,学校按规定自行组织实施     

(三)学校土地、房屋及构筑物、机动车辆、货币性资产等国有资产的处置、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事项,按规定程序与要求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批。

(四)国有资产管理处要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记录国有资产授权管理事项,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授权处置、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情况汇总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二 国有资产处置流程

(一)通用资产和专项资产(除土地、房屋及构筑物、机动车辆外)的处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审计、纪检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具体审批流程为:部门申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组织评估鉴定→国有资产领导小组集体审议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公示→实施处置→收入收缴→申请系统核销→立卷归档。电子废物的处置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资产出租出借由资产所属部门提出意见,国有资产管理处认真审核,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在明确产权归属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按照市场调研或论证→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公开招投标→签订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的程序,由资产所属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出租出借所形成的收入按照省级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上缴省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出租出借的资产,按照学校审批流程和相关支撑材料逐一建立专门档案。

三十三条 审核重点

(一)资产处置审核重点

国有资产管理处在收到申报单位提交的资产处置申请后,须认真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为:

1、申报单位提供的各种证明和资料是否符合该项处置申报必须提供的要件规定,是否真实、完整、有效,权属来源是否清楚。

2、签订的各项协议、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完整、有效。

3、填报的各类表格是否完整、准确。

4、资产评估机构的资质是否合格,出具报告的格式及内容是否规范、合理。

5、拟处置资产原值的有效凭证是否完整、有效。

6、通用资产和专项资产(除土地、房屋及构筑物、机动车辆外)由学校内部技术部门出具鉴定意见,专用设备由学校组织相关专家或委托国家专业技术鉴定部门出具鉴定报告,对于国家无专门技术鉴定部门的专用设备,其报废、报损的鉴定工作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出具书面意见。其中对未到使用年限提前报废的资产,必须经过专家技术鉴定,并提交资产报废的专项说明。尤其要重点审核单位价值20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是否有技术鉴定,电子设备报废是否已满5年以上,家用电器报废是否已满10年以上,家具报废是否已满15年。

7、资产盘亏、报损须提供书面情况说明,附相关鉴定证明(如公安部门的结案证明、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经公示无异议后再进行核销。

8、对外捐赠应提供捐赠协议和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调拨单、原始价值入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

(二)资产出租出借审核重点

1、出租出借行为是否为学校领导集体决策并在校内公示。

2、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是否经过科学、严谨、充分的可行性论证,论证报告是否规范。

3、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证明及权属证明。房产证和土地证是否齐全,如两证不全,是否有产权所有人的授权。

4、租金标准是否经社会中介机构评估,出租出借期限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5、是否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以公开招租方式确定承租方;若因特殊情况无法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招租的,理由是否充分,是否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审批后进行的校内公开招标招租程序是否合法合规,租金价格是否低于市场平均价格。

6、是否依法依规签订出租出借合同并备案,出租出借收益是否按“收支两条线”上缴财政专户管理。房产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其他资产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7、是否按学校资产出租统一管理制度要求将出租出借资产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章产权登记与纠纷处理

 第三十四条按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资产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对学院及控股企业或实体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注销等手续,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

第三十五条因财产所有权及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应书面报告省教育厅,并向省财政厅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省政府处理。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学院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省教育厅审核、省财政厅批准后,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收益管理

 第三十六条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等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的部分为资产收益。

(一)利用闲置的办公场所、教学实验用房、门面房、场地、设备、设施等资产,采取出租、出借等方式,向承租单位和个人等特定对象收取的租金、承包费、使用费、占用费、广告费、管理费等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收益。

(二)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服务收入费。

(三)利用国有资产单独对外投资或利用国有资产资产与其他单位合资、投资等取得的收益。

(四)经批准将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资产置换、资产核销所取得的收益,包括资产出售收入、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收益。

第三十七条 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统一缴纳到财务部门,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益,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国有资产收益。

第三十八条按照国家关于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上缴国有资产收益,防止国有资产收益的流失。

第九章信息管理

第三十九条建立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员队伍建设,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学院国有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使用、处置、收益等环节进行动态管理,及时将国有资产变动信息录入“江苏省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四十条按照财政厅、教育厅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上报、公布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

第十章绩效管理

第四十一条按照“经济性、效率性、有效性” 的原则,利用年度财务报告、财产清查盘点、资产统计报告、资产管理信息化数据库等资料,采用多层次指标体系、多因素分析方法,分类、分部门反映和解析国有资产使用效果,不断提高财政资金安排使用的物化率。  

第四十二条建立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1、分部门、分类别建立国有资产使用有效性评价机制。

2、按功能和承担的任务建立国有资产使用有效性评价指标体系。

3、使用部门应建立主要国有资产的使用台账,完整记录有关资产的使用时间、完成的任务、使用效益的分析,定期上报资产管理部门。

4、以部门为单位进行年度国有资产绩效考核,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服务收入总额占该部门年度国有资产绩效考核总分的百分之十。

5、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国有资产使用有效性评价报告。

第十一章监督与奖惩

第四十三条建立健全财务监督与审计监督,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

第四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及个人,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按国有资产管理经济责任制和内部控制制度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失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按规定予以处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部门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进行资产管理,对资产流失或浪费不反映、不报告,造成资产损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经营的;

(五)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六)对资产收益,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按规定收缴资产收益的;

(七)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不按规定进行调剂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本办法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