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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苏财院〔2014〕69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声誉,充分发挥学校无形资产的作用、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其它相关的经济法规,以及教育部第3号令《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下属各单位,以及以学校名义设立的各种机构。

第三条 学校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所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我校创造价值的资产,包括:

(一)专利技术和专项技术以及技术秘密。

(二)商标权和商誉包括:

1、学校的校名和图形;

2、学校的校标和图形;

3、学校内相关的主要标志物的名称和图形;

4、学校有声望的重点单位、人物的名称及代表物;

5、学校及所属单位拥有的注册商标;

6、学校所拥有的未公开的技术、经营、服务、管理等信息。

(三)著作权及其等同权利(包括:文字作品,口头作品,翻译作品,美术、教材,辞书,规范汇编,计算机软件、文档资料及成型的设计构思、草图、手稿等)。

(四)购买、协作、合作和外部赠送获得的专项权利或技术。

(五)土地使用权(包括:对土地所有权的取得、变更和灭失的管理)

(六)设备的使用权。

(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二章   工作目标、管理机构及其职能(责)

第四条 无形资产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对学校无形资产进行切实有效的管理,达到:

(一)保护学校的根本权益,防止无形资产随意流失和被盗用,保护学校无形资产的完整。

(二)通过对无形资产的有序管理,强调无形资产与其它资源的搭配、组合,促使学校无形资产价值和量的转化,达到产生其应有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五条 我校无形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归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代表学校对无形资产实施管理。

第六条 属于无形资产类资产在未产生经济价值时,采用统计方法进行调查和登记。当无形资产产生其价值或因投入资金,产生成本和费用时,与财务处业务接口,进行无形资产的财务核算。

第七条 无形资产评估是开展专利技术转让和非专利技术转让,对外合作和技术入股,学校科技产业技术投入价值的基本依据和必须履行的程序。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组织协调有关院(系、部)、处室对无形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工作。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无形资产的使用期,负责对无形资产进行处置、入账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 无形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无形资产的特点(形态的不确定性和价值的不完整性),制定、修改和完善无形资产的管理制度、管理办法;

(二)负责学校无形资产的各类资料的分类汇集、立档和建帐;

(三)负责组织学校各部门对无形资产进行调查、汇总和分析;

(四)协调学校各有关管理部门对全校无形资产进行监控管理;

(五)参与学校的有关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决策。

第三章 无形资产的使用申报程序

第十条 拟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单位或个人先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使用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拟使用的名称、地址、期限等。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在收到使用单位或个人的申请以后,对申请进行查证,并提出审核意见。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并提交校长办公会决定。

第十二条 通过审批的单位或个人持审批后的申请书到国有资产管理处签订使用协议,双方就使用的名称、地点、期限及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没有通过审批的则发还申请资料。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等部门进行协商,共同确定关于无形资产使用的收费标准,对使用单位或个人征收合理的费用。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将使用单位或个人的申请资料、使用证书等相关资料进行登记、存档,以备查询。并对各单位或个人无形资产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单位或个人,要严格按照规定填资产年度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无形资产的变动、结存情况和使用效益做出分析说明。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报学校无形资产汇总表及分析说明,向学校领导、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为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及编制学校财务预算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七条 使用学校名称(包括学校各单位)进行经营性、盈利性活动的,学校收取一定的费用,收费办法另定。

使用学校标识(包括学校各单位)等进行经营性、盈利性活动的,学校收取一定的费用,收费办法另定。

第五章 管理、监督及奖惩制度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无形资产保护、监督和管理工作,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监督有关无形资产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规定的人员和行为。

第十九条 对侵犯学校无形资产、违反有关法律与规定的校外单位、个人,国有资产管理处配合有关部门以国家法律、法规为武器进行处理,依法保护学校的利益不受侵害。

第二十条 对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积极开展无形资产管理工作,为学校创造较大效益的;

(二)在无形资产管理中有创新,运用和推广现代技术并取得显著效果者;

(三)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国家无形资产管理法规、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者。

第二十一条 无形资产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统计报表,隐瞒真实情况者;

(二)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财产收益的;未履行职责,放松无形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不按规定权限使用无形资产的;

(四)对上级有关部门布置的任务不认真完成或者完成不及时者。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