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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处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学校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权转让、资产评估、清产核资;负责建立好学校固定资产账并加强管理,定期普查、通报结果;做好学校土地、公有住房、设备设施等资产的验收、建账管理工作。
三、参与学校设备采购、基建维修项目招投标管理。参与采购学校教学设备、行政办公设备、家具等物资和学校自行组织的大型修缮和小型基建项目招投标工作,参加采购物资的验收工作。
四、指导、协调和监督各资产与物资归口管理部门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国有资产管理业务纠纷。
五、负责学校经营性房产管理工作,保证国有资产的有效使用并保值增值。
六、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定有偿使用国有资产使用费基数,核定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率,负责组织对学校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和使用效益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七、负责学校闲置资产的调剂、处置,促进资产有效使用与优化配置;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出租、报损、报废,并办理相关事宜。
八、负责学校固定资产和各类物资统计上报工作。
九、完成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