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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关于省属高校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管理的通知

 

省教育厅关于省属高校
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管理的通知

  苏教财〔201613

各省属高校、中专校:

  根据国务院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总体要求和《省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苏政发〔2016118号)精神,为进一步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和《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考核评价实施细则(暂行)》(苏教财〔20134号)具体要求,结合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际,经研究,现对国有资产管理考核评价达到良好等级以上的41所省属高校和2所中专校(见附件)下放部分国有资产管理权,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产授权管理权限

  (一)资产处置管理权限。通用资产和专项资产(除土地、房屋及构筑物、机动车辆外)的处置,按照《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相关事项调整的通知》(苏财资〔2015128号)、《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27号)、《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操作规程》(苏财规〔201226号)、《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规〔20112号)、《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国有资产纳入省级政府公物仓处置的操作规程的通知》(苏财资〔2014155号)等相关规定,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牵头提出意见,经校长办公会议集体审定并公示后,学校按规定自行组织处置。

  (二)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权限。学校不得以无偿方式将国有资产出借给公民个人、行政事业单位之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学校在确保自身需要、完成各项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对拟出租出借的资产(设备、房产等)整体账面价值在300万元以下或拟出租房产的整体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按照《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11号)、《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使用操作规程》(苏财资〔201469号)和《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规〔20112号)等相关规定,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牵头提出意见,资产管理部门认真审核,经校长办公会议集体审定并公示后,学校按规定自行组织实施。

  (三)以上授权中未涉及的学校土地、房屋及构筑物、机动车辆、货币性资产等国有资产的处置、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事项,仍按规定程序与要求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批。

  (四)省属高校要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记录国有资产授权管理事项,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授权处置、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情况汇总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资产处置流程

  (一)通用资产和专项资产(除土地、房屋及构筑物、机动车辆外)的处置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审计、纪检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具体审批流程为:部门申报→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组织评估鉴定→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校园网公示→实施处置→收入收缴→申请系统核销→立卷归档。电子废物的处置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资产出租出借由学校职能部门牵头提出意见,资产管理部门认真审核,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在明确产权归属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按照市场调研或论证→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公开招投标→签订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的程序,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出租出借所形成的收入按照省级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上缴省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对出租出借的资产,按照学校审批流程和相关支撑材料逐一建立专门档案。

  三、学校审核重点

  (一)资产处置审核重点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在收到申报单位提交的资产处置申请后,须认真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为:

  1.申报单位提供的各种证明和资料是否符合该项处置申报必须提供的要件规定,是否真实、完整、有效,权属来源是否清楚。

  2.签订的各项协议、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完整、有效。

  3.填报的各类表格是否完整、准确。

  4.资产评估机构的资质是否合格,出具报告的格式及内容是否规范、合理。

  5.拟处置资产原值的有效凭证是否完整、有效。

  6.通用资产和专项资产(除土地、房屋及构筑物、机动车辆外)由学校内部技术部门出具鉴定意见,专用设备由学校组织相关专家或委托国家专业技术鉴定部门出具鉴定报告,对于国家无专门技术鉴定部门的专用设备,其报废、报损的鉴定工作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出具书面意见。其中对未到使用年限提前报废的资产,必须经过专家技术鉴定,并提交资产报废的专项说明。尤其要重点审核单位价值20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是否有技术鉴定,电子设备报废是否已满5年以上,家用电器报废是否已满10年以上,家具报废是否已满15年。

  7.资产盘亏、报损须提供书面情况说明,附相关鉴定证明(如公安部门的结案证明、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经公示无异议后再进行核销。

  8.对外捐赠应提供捐赠协议和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调拨单、原始价值入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

  (二)资产出租出借审核重点

  1.出租出借行为是否为学校领导集体决策并在校内公示。

  2.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是否经过科学、严谨、充分的可行性论证,论证报告是否规范。

  3.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证明及权属证明。房产证和土地证是否齐全,如两证不全,是否有产权所有人的授权。

  4.租金标准是否经社会中介机构评估,出租出借期限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5.是否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以公开招租方式确定承租方;若因特殊情况无法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招租的,理由是否充分,是否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审批后进行的校内公开招标招租程序是否合法合规,租金价格是否低于市场平均价格。

  6.是否依法依规签订出租出借合同并备案,出租出借收益是否按“收支两条线”上缴财政专户管理。房产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其他资产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7.是否按学校资产出租统一管理制度要求将出租出借资产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四、相关事项

  (一)高度重视,强化责任,依法依规行使国有资产管理权。扩大高校国有资产审批权限,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各校要坚持依法依规、权责一致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学校主要领导是国有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在扩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后,要结合本校实际,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的组织领导与统筹协调。要进一步完善学校资产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独立的、与授权管理相适应的校级资产管理机构,完善管理制度,加强校级层面资产归口统一管理,规范资产处置工作流程,认真履行资产管理职责,盘活存量资产,确保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切实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放管结合,加强监管,不断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要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新政策和新要求,做到国有资产管理权的放管结合,建立资产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机制,避免一放就乱。省教育厅将加强对各校资产管理的业务指导,建立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检查制度,继续实施三年一个周期的国有资产管理考核评价工作。各校要切实落实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按事业单位内控规范建立资产管理内控制度。对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并视情形部分或全部收回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自主权。

  (三)首批12所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管理的省属高校参照本通知执行。此前印发的《关于南京师范大学等12所省属高校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管理的通知》(苏教财〔20146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2016年省属高校(中专校)国有资产管理考核评价结果(略)

  省教育厅

  201610月